当前位置:首页 > 火孤全站app

【解读】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这些事情你知道吗?

时间:2024-03-26 作者: 火孤全站app

  湖南省《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DB43/T 1459-2018)》于2018年9月7号发布,2018年12月7号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安全地疏散逃生、灭火救援设施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教育培训及疏散演练,消防组织,安全用电、用火、用气,消防档案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b) 电气线路应有充足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布线 的相关规定;

  c) 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措施;

  g) 住宅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安装高度低于1.8 m的插座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h) 电气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j) 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电取暖器等外表面温度比较高的用电产品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对应的隔离措施,使用时应有必要的监控或保护的方法,离开和用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k)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11.1.2 社区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他住宅建筑和小型场所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1.1.3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宜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 1次电气火灾风险评估,排查整改电气火灾隐患,降低建筑电气火灾风险。

  a)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建造,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当独立建造确有困难时可在建筑底层、地下车库设置;

  b) 当在建筑内设置电动车停放或充电场所时,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 h 的防火隔墙、1.5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别的部位或场所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出口,门、窗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

  c) 不应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d) 充电场所应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并具备漏电、短路时自动断电功能,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严禁私拉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e)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电池、插座,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

  f)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 50444 要求配备灭火器,在建筑内设置的电动车停放或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a) 新能源汽车应在专属停车位安装的固定充电桩进行充电,严禁私拉电线为新能源汽车充电;

  11.4.2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内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将住宅内部装修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告知装修人或装修企业。

  11.4.3 住宅内部装修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11.4.4 因装修、施工等原因要进行切割、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收到动火作业申请时,应指定专人到场,并按下列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a) 动火作业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

  b)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e) 动火期间应落实灭火应急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e) 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液化石油气瓶与燃具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

  目前,在小区内外,电动车能用“遍地”来形容,虽说方便出行,但其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电动车着火,火焰燃烧速度快,火焰温度高,产生毒气可致死 。

  物业应设置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瓶车集中充电场所,禁止在楼梯间、楼梯出入口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充电。

  违反上述规定,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由消防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并且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微型消防站等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住建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做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第九条 住宅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志愿消防队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三)每日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共有部位、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持出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配备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

  (五)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警告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住宅物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成立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和通信线路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消除隐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通信企业在住宅物业的管道井等区域内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住宅物业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利用管道井、避难层、设备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妨碍消防火灾扑救或者影响消防设施完整使用;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不得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

  住宅物业应当设置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并配备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禁止在楼梯间、楼梯出入口停放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给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语。

  第二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消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共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所需费用,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具体按照《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住宅物业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消防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接到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保持住宅物业的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来维护、保养,以及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通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的管道井等区域内进行线路敷设、设施安装和维修时未规范施工,破坏住宅物业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构成火灾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由消防主管部门通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楼梯间、楼梯出入口停放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妨碍安全地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由消防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规定将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旦电动车燃烧起来,毒烟迅速向上蔓延,很快会导致整幢楼陷入毒烟密布的状态,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甚至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扫一扫,加微信

版权所有 © 火狐电竞(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www.signaljammerblockers.com)
备案号:沪ICP备05031232号-66 技术支持: Sitemap.xml